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45號
PCDV,111,補,2245,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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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瑋頎


被 告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利息、督
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
萬貳仟參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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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