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陳登進
被 告 黃順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