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1年度,37號
PCDV,111,聲再,37,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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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7號
再審聲請人 王淑華

陳一偉
再審相對人 龍田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鴻春
再審相對人 李亞澄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
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0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 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 第507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 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 ,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 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末 按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 6條之32亦規定甚明。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小上 字第10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 裁定因不得抗告而於宣示時確定。又原確定裁定亦於民國11 1年8月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 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02號卷第45至47頁)。是再審聲請人於 111年9月5日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指稱再審聲請人未具體指摘 理由,係違背法令之裁判;前案確定裁定僅記載:「非法律 審法院所得審究」,其裁定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又未說明 理由及適用法律、法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 規定,為當然違背法令之裁定等語。再審聲請人遭毀損、破 壞植栽,再審相對人一直不來過問,調解及庭審不來,而至 今現場雜草叢生,恍如毗鄰墳墓區,致當事人情何以堪。為 維護司法正義,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 之訴等語。




三、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即明。復按再審之訴,必須主張原確 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或第497條之情形,以為理由時 ,始為合法。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 第4款規定,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 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 號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 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 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 表明再審事由。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 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 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 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 ,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 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再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 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 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 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21號裁定參照)。四、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59號 小額民事判決(下稱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以 民事上訴狀主張:㈠再審聲請人並未於110年3月7日言詞辯論 期日撤回第三項聲明,其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請求,斷無當 庭撤回之舉。㈡本件第一審被告即本件再審相對人龍田大地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李亞澄有僱用人與行為人之關係,原 審並未就此分別判斷一方責任,而遂判決,不備理由。㈢再 審聲請人於110年12月9日遞交民事訴訟陳報狀,請求調查證 據及傳喚證人作證,而證人鄭金興於111年3月7日庭審時到 庭,庭審並未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且判決亦未載理由說明 ,是違背法令的判決。㈣再審相對人李亞澄率眾毀損花台、 景觀樹木,將再審聲請人所有物品侵奪移置,事證明確,法 院應依所得心證定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㈤再審相對人有何 立場對住戶公共休憩場所強行破壞,損害住戶權益,不管任 何人犯法,需經法院審判定刑,而非動用私刑。審諸再審聲 請人上述上訴聲明雖以其並未於審理期日當庭撤回第三項聲



明、本件第一審判決並未就再審相對人龍田大地管理委員會 僱用人之身分判斷責任,亦未就其請求調查之證據、人證進 行調查,並於事實及理由內說明為由,主張本件第一審判決 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然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 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 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 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故再 審聲請人前揭對於本件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理由中所謂原審判 決並未就再審相對人龍田大地管理委員會僱用人之身分判斷 責任,亦未就其請求調查之證據、人證進行調查,並於事實 及理由內說明,而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部分,本即非小額 事件上訴程序得準用之當然違背法令,而屬事實問題,係屬 事實審法院就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範圍,應由事實審 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 非法律審法院所得審究。原確定裁定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再 審聲請人對於本件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於法有據,而無所謂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情事。次查,再審聲請人於本件第 一審起訴請求:㈠再審相對人應賠償再審聲請人各5萬元本息 。㈡如有任一再審相對人為給付時,其餘再審相對人於該給 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㈢請求回復原狀,以回復原狀為適 當者得免於給付義務。惟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程序經法官曉諭第三項聲明並不符合請求必須具體明 確之法律規定,且再審聲請人已請求再審相對人賠償損害金 額,是否撤回第三項聲明時,再審聲請人即表示同意僅請求 賠償金額部分等情,經本院勘驗該次庭期錄音光碟內容如附 表所示。足證,再審聲請人於本件第一審判決程序時確實已 同意僅保留第一、二項有關請求再審相對人金額賠償部分, 而撤回第三項聲明,本件第一審判決未審理已撤回之第三項 聲明,自無違背法令之情事。又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斟酌全 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再審聲請人並未證明其為 請求賠償物品(下稱系爭物品)之所有權人,且知悉再審相 對人吳亞澄將系爭物品移置過程,自得及時保管而未生有損 失。是再審聲請人對於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要件事實 並未善盡舉證責任,而駁回再審聲請人請求,亦無違反法令 之情形。本件第一審判決既無違背法令之情事,則原確定裁 定以再審聲請人所述上訴理由,既未具體說明第一審判決究 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處,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或其內容,且上訴狀所附訴訟資料亦無從認為第一審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經核難認對第一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 令已有具體指摘,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裁定駁 回其上訴,自屬於法有據。再審聲請人空言原確定裁定違背 法令,自屬無據。此外,再審聲請人雖主張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然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 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 事,依首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合法表明聲 請再審之理由。從而,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 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錄音光碟譯文光碟秒數 對話人 對話內容 07:04至 07:26 法官 第三個齁,你們的訴之聲明三不能...沒辦法這樣寫捏,你說請求回復原狀,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免於金錢給付。這個法律上沒有辦法這樣做捏齁,所以你們本件齁,你們這個三齁,我不曉得你們的意思是什麼,這個不能...不能這樣...沒辦法這樣判拉齁。 07:27 王淑華 好,沒關係。 07:28至 07:36 法官 所以你們這一件齁我...我...兩位...王小姐以及陳先生,你們就單純的請求他們不真正連帶賠償你們各五萬元,好不好。 07:37 陳一偉 好。 07:38至 07:40 法官 因為聲明三我沒辦法這樣...這個法律上也不能這樣寫。 07:41 王淑華 好,沒關係。 07:42至 08:19  法官 好不好,所以訴之聲明三齁,撤回拉齁,那我們只請求聲明一跟聲明二,就是被告要不真正連帶來賠償我們各五萬元拉齁,好不好齁,只請求聲明一聲明二齁,就是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打字聲)...賠償原告各五萬元的責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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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