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芊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3,570元)。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
五、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又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 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