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邱玉嬌
被 告 周玫枝
周心怡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周嘉玲
被 告 周美怡
周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然依前 述規定,爰定於112年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板橋院區家 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之數額、計算及遺產分割之方法表示意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