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66號
PCDV,111,家繼訴,66,202301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李倫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青蓉、蔡青峰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本院已不許可關係人楊一嶔為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原告
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若係在大陸地區作
成,應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
二、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價值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足額
之第一審裁判費用(計徵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