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400號
PCDV,111,司繼,4400,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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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400號
聲 請 人 吳智雄

吳清輝

吳清榮

清和

沈育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沈育秀僅係被繼承人孫媳,其尚非繼承人,請填妥本
裁定所附之撤回狀,並加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後以掛號
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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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