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400號聲 請 人 吳智雄 吳清輝 吳清榮 吳清和 沈育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聲請人沈育秀僅係被繼承人孫媳,其尚非繼承人,請填妥本 裁定所附之撤回狀,並加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後以掛號 寄回本院。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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