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梁銀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消債清 字第40號裁定自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 憑。次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96 元,及以其為要保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試算至111年4月13日止保單解約金為5,002元,因價 值甚微,堪認無清算價值,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債務人所提資產表、金融 機構存摺內封面及內頁影本附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 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 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 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 111年11月25日新北院賢111司執消債清祿消字第89號函,及 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89號 清算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梁銀升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銀行存款 96 元 台北東門郵局存款25元、中國信託銀行存71元。 2 國泰人壽美崙終身保險(保單號碼1001920565) 1 張 依據國泰人壽回復,試算至111年4月13日保單解約金為5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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