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郭又嘉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除有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計新臺幣5,979元外,其名下所 有之機車已報廢,汽車為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實際占 有使用為債務人之配偶,因動產所有權之認定以實際占有為 準,監理機關之登記僅為行政上之登記,無法做為所有權之 認定,故該汽車應非屬債務人之財產,此外債務人無任何其 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聲 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另若依 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8號結 論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 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本件若選任管理人續行變價及 分配等事宜,尚需按事務繁簡程度酌給管理人15,000元至25 ,000元之報酬,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 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 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 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 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至本院民事庭雖未依本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清算事 件為同時終止之裁定,然經本院調查後查知本件清算財團財 產非但無變價實益,且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
及債務,故本院為免不必要之程序浪費﹙司法院民事廳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第17號研審小組意見意旨可資參照﹚,爰依本條例第129條 規定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若日後發現有可分配於債 權人之財產時,將另循本條例第12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進行追加分配程序,並同時依本條例第128條第3項續行確定 債權之程序,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表:資產表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70號 清算財團財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郭又嘉(原名:郭雅婷)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24206722) 1 張 依據遠雄人壽陳報,試算至111年10月17日止解約金為1,127元 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24206838) 1 張 依據遠雄人壽陳報,試算至111年10月17日止解約金為3,610元 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29868189) 1 張 依據遠雄人壽陳報,試算至111年10月17日止解約金為651元 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1032798272) 1 張 依據遠雄人壽陳報,試算至111年10月17日止解約金為591元 5 機車 1 輛 1、車牌號碼:502-KJN 2、西元2012年出廠 3、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函覆,該車輛登記為一般報廢。 6 汽車 1 輛 1、車牌號碼:BNE-5935 2、西元1998年7月出廠 3、債務人陳報稱該車輛為其配偶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未繳,為避免遭到行政執行,乃無法將車輛登記於其名下,故於111年9月5日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該汽車並非債務人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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