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249號
PCDV,111,司執消債更,249,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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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蔡雅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 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條例 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 -1條均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 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新臺幣(下同)703,768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927,840元後,已無餘額。參諸債務 人更生開始時,其名下有西元2000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因出 廠年份已久,堪認無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債務人機車行照影本在卷



可參。是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時,名下之財產價值低於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1,514,496元,已高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㈡債務人主張其任職於總鋪師食品餐具總匯行,其每月薪資28, 000元,業績獎金每月約3,000元,其另於廣珍公司擔任臨時 人員,每月收入約4,700元,並有債務人所提總鋪師食品餐 具總匯行在職暨薪資證明、廣珍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在 卷可佐。是債務人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處分所得應為35,700元。 ㈢債務人主張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每月4,000元,查債務人之母 親為民國42年出生,名下無財產,亦無固定收入,確有受扶 之必要,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 稽,而債務人所提扶養費未逾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所定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即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之1.2倍)經與其他3名扶養義務人分攤後之數額,已撙 節開支,應屬合理;債務人主張須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費各8,000元,每月扶養費合計16,000元,其長女目前就 讀碩士,碩士修業年限通常為2年,預計113年6月畢業,次 女就讀大學,預計112年6月畢業,債務人願將2名子女畢業 後之扶養費刪除並加入更生方案,並提出戶籍謄本、子女之 在學證明及學生證影本附卷為憑。經核債務人之2名子女目 前均在學中,名下無財產,且無固定收入,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考,足認該2名子女不能維持生活且 無謀生能力,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所提扶養 費數額及期間均屬合理可採,是其扶養費應以16,000元列計 。
㈣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5,000元,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 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本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1.2倍定之,查112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6,0 00元,其1.2倍即為19,200元,本件債務人核列其每月生活 費用低於每人以112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 計算之總額,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 ㈤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570,400元(35



,700元×72期),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888,0 00元(25,000元×6期+17,000元×18期+9,000元×48期)後餘 額之八成為1,345,920元,其提出1,514,496元清償,已逾八 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償債,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14,496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855,614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9,631元,第7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16,835元,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4,035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1,565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2,736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906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148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258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68元 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80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140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00元 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1,372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2,397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3,423元 0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405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709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012元 0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180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315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450元 07、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119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207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96元 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753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1,317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880元 09、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965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1,687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2,408元 10、蔡尚旻   第1期至第6期每期分配金額:4,044元   第7期至第24期每期分配金額:7,069元   第25期至第72期每期分配金額:10,092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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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