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434號
PCDV,111,司促,39434,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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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4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怡婷
債 務 人 吳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肆佰玖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22,915元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11月10日止 1.92%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 459,166元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111年11月10日止 1.92%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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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