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259號
PCDV,111,司促,39259,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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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洪伊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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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