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810號
PCDV,111,司促,38810,202301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10號
債 權 人 潘志亮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憶婷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