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2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賜寶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吳碧秀
人
債 務 人 張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肆萬零
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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