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211號
PCDV,111,司促,38211,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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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211號
債 權 人 張志豪
債 務 人 永盛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劭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陸萬伍
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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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盛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