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77號
債 權 人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冠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社區公設費用總表、收據等,並主張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袋地通行應支付償金等,惟就該等管理修繕及費用支出是 否有急迫情事,有無待本人指示,是否符合無因管理之法定 要件等情,或就該等諸如電費、物管費、電話費、地價稅費 、修繕工程費、鑿井工程費,債務人有何無法律上原因受有 何等利益,及該等袋地通行費用是否符合袋地要件等,均付 之闕如,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尚難僅以債權人片面之詞, 率即認定有此等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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