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77號
PCDV,111,勞小,77,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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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如

訴訟代理人 莊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麒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瑋洺因111年度勞小字第77號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扣除已繳納之伍佰元,仍有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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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