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108號
PCDV,111,勞小,108,202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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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李亦樺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
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
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財產權涉
訟部分,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
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上訴人應
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
00元)。
三、從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
元-1,000元=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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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