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80號
PCDV,110,家繼訴,80,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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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王子熏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被 告 黃林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壹拾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 據。又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 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同法 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15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於分割遺產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 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繼 承人黃淑凌所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起訴書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原 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具狀追加為:「㈠被繼承人黃淑凌所 遺如民事訴之變更追加聲請狀附表五所示之遺產,分割如民 事訴之變更追加聲請狀附表五『分割方法』欄所示。㈡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經查,原告起訴時關於附表編號3至5所示 不動產自行計算之訴訟標的總金額並非依據起訴時之市價, 嗣於111年8月23日復變更追加訴之聲明,是本院依原告變更 追加後之聲明重新核定本件起訴及追加後遺產總價額為26,2



68,225元,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2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13,134,113元(計算式詳附表),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7,632元,而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8,422元,原 告應再補繳89,210元(計算式:127,632元-38,422元)。爰 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編號 遺產 原告附表一所載之價值(新台幣) 原告附表五所載之價值(新台幣) 本院核定之價值(新台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拍賣剩餘價金 3,229,721元 9,449,322元 9,449,322元 2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拍賣剩餘價金 367,90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71,408元 971,408元 15,800,000元 參考109年12月13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同社區面積相同之房地)實價登錄交易資料 4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1,648,700元 1,648,700元 5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一層之一 91,568元 91,568元 6 聯邦商業銀行富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571,636元 571,636元 571,636元 7 元大商業銀行 21,715元 21,715元 21,715元 8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3元 13元 13元 9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70元 70元 70元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18元 118元 118元 11 永豐銀行(裕匯理全球高收益債券ND月配息新台幣) 1,012,151元 1,012,151元 1,012,151元 12 台新2000高科技T4720Y 184.7000股 7,544元 7,544元 7,544元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未提出 55元 55元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未提出 401元 401元 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江翠郵局(帳號:000000-0) 未提出 1,087元 1,087元 1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未提出 125元 125元 17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未提出 141元 141元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未提出 62元 62元 19 陽信商業銀行溪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未提出 187元 187元 20 彰化商業銀行江翠分行(帳號:27684-8) 未提出 24元 24元 2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未提出 4,700元 4,700元 2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未提出 842元 842元 2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未提出 32元 32元 24 車牌號碼0000-00汽車 200,000元 0元 0元 25 車牌號碼000-000機車 30,000元 0元 0元 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總價額 7,550,544元(8,152,544元-已提領602,000元) 13,179,901元(13,781,901元-已提領602,000元) 26,268,225元(26,870,225-已提領602,000元) 訴訟標的價額:13,134,113元 (計算式:26,268,225元×1/2=13,134,1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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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江翠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