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樹國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被上訴人 楊薏蓁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忠南
被上訴人 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55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