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原 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原 告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原 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被 告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被 告 林祈安 韋博洋 伍東鴻 姜昶宏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被 告 馬大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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