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6號
PCDV,102,重訴,306,2023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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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呂姿儀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中文名呂維傑
,又名維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
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全部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261萬3,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8,58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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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