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垂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垂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垂福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 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 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 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 ,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 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 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 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 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 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 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 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李垂福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 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2、6 至8、10至1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3至5、9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 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此有受刑人民國111年12月7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 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 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分別業經本 院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判決不得易科罰 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 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 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定刑 聲請切結書)。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 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 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 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 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6至8、10至12與1、3至5 、9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 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李垂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間 106年9月間 107年7月間 107年9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日期 111/06/22 111/06/22 111/06/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26 111/08/26 111/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易科罰金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7年9月間 108年6月、11月間、109年2月間 108年10月間 109年4、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日期 111/06/22 111/06/22 111/06/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26 111/08/26 111/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易科罰金執畢)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間 109年4月間 108年2月間、4月間、6月間、7月間、109年2月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日期 111/06/22 111/06/22 111/06/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26 111/08/26 111/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易科罰金執畢)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7/09/21 107/09/14 107/06/07 108/10/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9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日期 111/06/22 111/06/22 111/06/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26 111/08/26 111/08/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16號、110年易字668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易科罰金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