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48號
PCDM,112,聲,24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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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學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學文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康學文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2 月28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 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 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 密接程度,且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於111年4月27執行 完畢,以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所表示之意見等情,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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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