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82號
PCDM,112,聲,182,202301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庭瑋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庭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庭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 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 第6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訴字第9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110年度交簡字第112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開案件復經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均確定在案。前揭案件所定宣告刑及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2年3 月29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2年3月13日,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600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