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81號
PCDM,112,聲,181,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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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義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義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義德前因竊盜、傷害(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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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