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41號
PCDM,112,聲,141,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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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正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正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正義先前於(一)於民國104年因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9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二)於 105年間因施用及持有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年度簡字 第22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於105年間因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7號各判處有 期徒刑3年2月、9月、7月(以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4月 ,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部分撤銷、部 分駁回,再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駁回上訴而 確定;(四)105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易字 第8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二)所 示案件,再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2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6月,並與上開(三)、(四)所示案件接續執行(聲請 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105年7月25 日入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 33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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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