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晟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晟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 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 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