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8號
PCDM,112,簡,8,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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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玲


(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附設戒治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6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慧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潘柔摩洛哥果油精華壹瓶、滅飛液體電蚊香壹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 於竊盜之單一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徒手竊取」補充為「徒手接續竊取」。 ㈢理由補充「被告林慧玲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時間行 竊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空所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 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顯係基於一個竊盜之犯意接續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 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 犯行,實應嚴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 段、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告訴人高嘉惠並已撤回告訴,又其 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從 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 ),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潘柔摩洛哥果油精華、滅飛液體電蚊香各1瓶, 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陳佾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608號
  被   告 林慧玲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             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附 設戒治所執行戒治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慧玲前有多項竊盜前科(於本案均尚不構成累犯),詎猶 未見警惕,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20時11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自由聯 盟生鮮超市鶯歌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 架上由該超市店長高嘉惠所管領之潘柔摩洛哥果油精華、滅 飛液體電蚊香各1瓶等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98元 )後,放置於隨身提袋內,再將上開商品之外盒包裝拆除並 棄置於貨架上,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高嘉惠巡店時 發現貨架上有遭人棄置之商品外包裝,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嘉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慧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高嘉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 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畫面翻拍照片8張、上開商品之外 盒包裝照片1張、自由聯盟生鮮超市鶯歌店之商品進貨單1份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上開商品(即潘柔摩洛哥果油精華、滅飛液體電蚊香各 1瓶,價值共198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偉
陳佾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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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