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247號
PCDM,111,訴,1247,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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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宇鋐



選任辯護人 張庭維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516
號、111年度偵字第6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宇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宇鋐於民國110年10月2日4時28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與告訴人古年元及其友人發 生鬥毆,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 車輛)衝撞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第3到第5,左側 第1及第8肋骨骨折、左側氣血胸及肺挫傷、肝損傷、右側肩 胛骨骨折、第7頸椎及第1腰椎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 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 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14條第1項之無認識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 的發生負有注意義務,且按當時情節,是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而言。換言之,刑法之過失犯,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 ,應注意並能注意為成立要件,苟行為人縱加注意,仍不能 防止結果發生,即非其所能注意,自難論以過失。而過失責 任的有無,端視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及結果發生能否預 見,即行為人倘盡最大程度的注意義務,結果發生是否即得 避免,以為判斷。行為人若無注意義務,固毋庸論,倘結果 之發生,非行為人所得預見,或行為人縱盡最大努力,結果 仍不免發生,即不得非難於行為人(111年度台上字第2228 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嫌,無非是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證人即陪同被告到場之人呂夢霖(下逕稱其名 )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監 視器畫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勘驗筆 錄及新北市立土城醫院(下稱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 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因為當時整群人猛烈 攻擊我的頭部,我當下頭暈,且本案車輛擋風玻璃全部被砸 碎,我看不清楚前面,當下我很緊張,只想要逃命,不清楚 方向盤怎麼轉,只想趕快逃離現場等語,其辯護人則以:被 告因為遭到告訴人設局毆打,為了立刻逃離現場,才會選擇 駕駛本案車輛逃離現場而不慎誤傷告訴人,然被告駕駛本案 車輛當時,頭部遭多處毆打,本案車輛車窗的擋風玻璃遭打 碎,以當時情況難以期待被告可以維持正常人的注意及駕駛 能力,因此被告對於致告訴人受傷的行為並無過失,退步言 ,縱認被告有傷害告訴人的不確定故意,被告的行為亦屬正 當防衛等詞為被告辯護。因此,本案爭點在於:被告對於駕 駛本案車輛撞擊告訴人致傷的行為,主觀上有無傷害故意或 過失?以下分別從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呂夢霖於警詢及偵 查中的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友人張嘉仁邱明鴻廖國廷李俊銘朱嘉慶(下均逕稱其名)於警詢中的證述及本案車 輛採證照片說明認定被告無罪的理由:
(一)被告與邱明鴻因有債務糾紛,於110年10月2日,由被告駕 駛本案車輛搭載呂夢霖,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與邱明 鴻進行談判。被告及呂夢霖到場後,因與邱明鴻一言不合 ,由邱明鴻先出手攻擊被告,雙方因此發生扭打,衝突結 束之後雙方隔空叫囂,隨後告訴人及其友人隨即到現場協 助邱明鴻毆打被告,被告當時遭該等人持金桶等武器攻擊 頭部及徒手毆打身體,呂夢霖亦遭告訴人同夥徒手毆打, 致被告受有右側頭皮血腫、右側頸部挫傷、右側胸壁挫傷



、右側腹壁挫傷、右側下背挫傷、右側手肘挫傷與擦傷、 右側手部挫傷、雙側膝部擦傷之傷勢,呂夢霖則因此受有 頭部外傷、右側眼周圍挫傷之傷勢,而被告於駕駛本案車 輛駛離現場之際,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第3到 第5,左側第1及第8肋骨骨折、左側氣血胸及肺挫傷、肝 損傷、右側肩胛骨骨折、第7頸椎及第1腰椎骨折之傷勢等 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77頁),核與呂 夢霖、張嘉仁邱明鴻廖國廷李俊銘朱嘉慶於警詢 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516號 卷(下稱偵字第39516號卷)第31至35頁反面、126至127 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541號卷(下稱偵字第654 1號卷)第57至59反面、72至76反面、82正、反面、104至 108反面、124至130反面、138至145、150至151頁】,且 有土城醫院110年10月2日診斷證明書、土城醫院110年10 月21日診斷證明書、新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本案車輛採證照片及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 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共2份等件附卷可參(見偵 字第39516號卷第28至29、57至66、70至72、173頁、偵字 第6541號卷第173、217至221頁),是上開部分事實可以 先行認定。
(二)細觀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勘驗內容顯示(另本案詳細 事發經過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勘驗內容所載,判決理由僅 引用較為重要的勘驗片段),被告在駕駛本案車輛離去前 ,曾遭李俊銘案外人陳冠丞廖國廷及告訴人數度攻擊 頭部,李俊銘廖國廷更2度手持金爐砸被告頭部等節, 可知被告在駕駛本案車輛之前,頭部曾遭告訴人等人猛烈 攻擊,而被告事後也遭診斷受有右側頭皮血腫之挫傷,已 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當時頭部受到嚴重撞擊,因此 被告辯稱其駕車當時頭暈,無法看清楚前方等語,並非無 稽,另依照本案車輛的採證照片顯示,本案車輛的前擋風 玻璃之駕駛座的正前方及副駕駛座的正前方有兩處大面積 碎裂,右後照鏡掉落,另外後擋風玻璃部分大面積破裂, 除了外框玻璃殘存黏附於車框外,其餘玻璃均破損等節, 有本案車輛採證照片共5張在卷可查(見偵字第39516號卷 第61反面、62反面至63頁反面),而參以附表一編號12所 示勘驗內容,可知當時有不明人士持不明物體丟擲本案車 輛,足認本案車輛在被告駕駛離去前,確曾遭告訴人同夥 砸毀前擋風玻璃、後擋風玻璃等處,因此被告辯稱當時因 為前擋風玻璃遭砸毀而視線不清等語,亦非無據。



(三)再依照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勘驗內容顯示,告訴人待要跑 上人行道前,已先跌倒在地,隨後才遭本案車輛撞擊,則 依照被告的駕駛視線高度及本案車輛前擋風玻璃嚴重毀損 的情形,被告能否看到跌坐在車輛右前方地上的告訴人, 已屬有疑,再詳視附表三編號22所示之勘驗內容,可知本 案車輛在撞擊告訴人後,更進一步往前衝撞上公車站牌, 倘被告是故意要撞擊告訴人,衡情應在撞擊告訴人後停止 ,並立刻倒車駛離現場,然被告不僅沒有倒車,反而進一 步使本案車輛撞上公車站牌,讓本案車輛受有撞擊的損害 ,足見依照被告當時的身體受傷狀況以及本案車輛毀損情 狀,被告已難維持正常的駕駛行為,再量以呂夢霖在偵查 中表示略以:被告在開車逃離的時候,我們只知道有撞到 東西,但不知道有撞到告訴人等語(見偵字第39516號卷 第126頁反面),亦可佐證當時車內之人難以清楚辨識車 外之人事景物。則綜合被告撞擊告訴人的過程、被告當時 頭暈之身體狀況及本案車輛當時前擋風玻璃碎裂之車況, 足信被告當時確實不清楚本案車輛有撞到告訴人,自堪認 被告主觀上並無傷害告訴人的傷害故意。
(四)呂夢霖於警詢中表示略為:我跟被告一起到案發現場要跟 邱明鴻追討債務,後來不知道為什麼邱明鴻就直接推被告 ,我將兩人拉開後,有一群人上前毆打我跟被告,被告被 拉到巷口毆打,我在車輛前方遭毆打,後來對方就開始砸 本案車輛,朱嘉慶並對著被告大喊:「不准將車開走」等 語,被告就趁空檔跳上駕駛座迴轉準備開走,但發現我沒 有上車,於是被告又迴轉開到我面前讓我上車,我就跳進 副駕駛座,被告又迴轉要逃跑的時候,我印象中有撞到騎 樓的樓梯,倒車後我們就駛離現場…我跳進副駕駛座的時 候,對方一名男子一直想要把我拉出去等語(見偵字第39 516號卷第31反面、33反面至34頁),再對照附表一編號1 3至16所示之勘驗內容,可見被告當時迴轉離開後,又停 回原處,與呂夢霖所述相同,堪認呂夢霖稱被告當時再度 迴轉至原處是為了搭載其上車逃離現場等語,應屬事實。 而附表一編號14之勘驗內容顯示,被告駕駛本案車輛停回 原處後,包含告訴人約有4、5人從原本A車停放處旁的騎 樓衝出欲往本案車輛方向移動,再綜合呂夢霖自述上車後 仍遭不明人士企圖將之拉下車等情,可悉告訴人等人在被 告上車後,仍企圖想要攻擊被告及呂夢霖,堪認被告在駕 駛本案車輛時,是處在正在遭受攻擊的危險情狀,任何人 處在上開情狀,均會有慌亂、無法思考、亟欲逃生的情形 ,加之被告在駕駛本案車輛逃離現場前,遭告訴人等人猛



烈攻擊頭部導致頭暈等症狀,已如前述,則考量被告當時 的身體狀況、本案車輛的車損情況,及當時被告、呂夢霖 正在遭受至少超過5人攻擊的危險情狀,足認被告當時安 全駕車的能力已經嚴重減損,難以苛求被告當時仍必須小 心翼翼、謹慎駕車,其注意能力已然大幅降低,對於行為 支配力關係並無預見可能性,換言之,依照當時情狀,縱 被告盡最大的努力,仍無法避免結果的發生,是依上開判 決旨趣,被告駕車不慎撞擊告訴人的行為,即難論以過失 。
(五)又被告之所以在無法安全駕駛的情形下,貿然駕駛本案車 輛搭載呂夢霖逃離現場,是因為告訴人等人主動製造上開 使被告生命身體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險情狀,再參以告訴人 等人人數眾多,堪認被告當下最有效能避免繼續遭受攻擊 的唯一方式,就是駕車逃離現場,而依照被告當時的主觀 能力,其對於行為支配力關係並無預見可能性,亦如前述 ,自難認被告在採取駕車逃離的行為時,另外構成超越承 擔之過失,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檢察官所憑的證據尚無法使本院確信被 告在行為時有傷害告訴人之故意,也難認被告對於該結果之 發生有預見及迴避可能性,進而無從認定被告就其上開行為 具有過失,因此,基於無罪推定、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 應認定被告無罪,以免冤抑。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附表一(檔案名稱:R101-I12-084-D06-5.大同路、光明路口往安溪國中方向全景):




編號 影片時間 內容 1 畫面一開始見一自小客車(下稱A車)停在7-11前 2 4:18:03 告訴人友人張原浩(下逕稱其名)從7-11走出上A車駕駛座後A車往前行駛至前方公車站牌處停下 3 4:18:45 張原浩下車後走進騎樓 4 4:20:34 張原浩又走到A車駕駛座旁,此時邱明鴻亦從7-11旁的巷子走出往A車方向走 5 4:21:08 被告駕駛本案車輛到達停在A車對面 6 被告下車後走到A車車頭,呂夢霖接著下車走到A車車頭,之後一群人在A車車頭扭打 7 4:22:08 被告跑回本案車輛打開駕駛座車門拿取某物後往A車方向走 8 4:22:45 被告走到距離A車約1、2公尺處停下後對著A車方向繼續叫罵,此時陳冠丞李俊銘廖國廷從7-11旁的巷子走出走到被告旁邊 9 4:23:02 朱嘉慶與另一名白衣男子從7-11旁的巷子走出往被告方向走 10 4:23:16 告訴人從7-11旁的巷子走出後往本案車輛方向走去,此時被告與其餘8人漸漸往本案車輛方向走 11 4:23:33 一群人(包括告訴人)在本案車輛駕駛座旁爭執,之後有些人往本案車輛後方巷口移動追打,有些人在本案車輛前方扭打 12 4:24:29 有6人從本案車輛後方巷口接連走回A車,其中一黑衣男走到接近馬路中線時從地上拾起某物朝本案車輛後方巷口丟擲後走到A車處 13 4:24:50 被告走到本案車輛駕駛座旁上車,此時告訴人與陳冠丞從A車處走出往本案車輛方向移動,被告隨即駕駛本案車輛向左轉了一圈(同時A車往前駛離現場) 14 4:25:04 本案車輛停回原處,呂夢霖上車後(此時包含告訴人約有4、5人從原本A車停放處旁的騎樓衝出欲往本案車輛方向移動) 15 4:25:13 本案車輛又向左急轉 16 4:25:16 本案車輛衝上人行道並撞擊到告訴人,陳冠丞廖國廷衝到本案車輛旁搥打本案車輛,本案車輛隨即倒車後左轉駛離
附表二(檔案名稱:0000000000.mp4):編號 影片時間 內容 1 4:24:00 被告被人毆打跌倒在地,之後被告蹲坐在地上 2 4:24:01 李俊銘(身穿短褲,短褲側邊有一淺色直條)站在被告前面徒手一直朝被告頭部毆打 3 4:24:03 陳冠丞(身穿短褲,白鞋)出現在被告右前方從地上拾起某物後用力朝被告頭部丟擲,同時朱嘉慶(身穿白色上衣)不停在旁邊走來走去觀看 4 4:24:07 告訴人(身穿長褲)出現站在被告前方以右手徒手用力朝被告頭部揮擊後 ,被告蹲坐著往後退 5 4:24:10 陳冠丞又走到被告左邊,亦高舉右手徒手朝被告頭部揮擊,告訴人則站在被告前方觀看之後告訴人走出畫面 6 4:24:15 廖國廷(身穿黑衣短褲)拿起放在路邊的金爐(下稱A金爐)用力朝被告頭部丟擲 7 4:24:20 李俊銘又撿起A金爐用力朝被告頭部丟擲 8 4:24:30 被告站起來往畫面左方走消失於畫面 9 4:24:36 朱嘉慶亦向畫面左方走消失於畫面
附表三(1002大同路.mp4):
編號 影片時間 內容 1 畫面一開始張嘉仁從畫面上方中間人行道出現,走到公車站牌處停下有時滑手機,有時四處張望 2 4:21:23 張原浩駕駛A車出現將A車停在公車站牌旁後下車走到張嘉仁旁邊,之後二人在該處 四處走動 3 4:23:46 邱明鴻從A車後方出現走到A車副駕駛座旁 4 4:24:10 被告從畫面左上方出現走到A車後方,邱明鴻亦走到A車後方站在被告旁邊二人 交談 5 4:24:19 呂夢霖亦出現站在被告旁邊 6 4:24:30 邱明鴻先出手攻擊被告 7 4:24:31 被告與邱明鴻開始扭打呂夢霖試著要將二人拉開,張嘉仁張原浩在旁觀看 8 4:24:58 被告與邱明鴻分開後被告朝畫面右上方跑出畫面 9 4:25:16 邱明鴻跑到A車副駕駛座拿出一把刀後站在A車右後方對著被告消失的方向叫罵 10 4:25:57 陳冠丞李俊銘廖國廷從A車後方出現走到A車旁邊 11 4:26:16 朱嘉慶與另一名白衣男子從A車後方出現後一群人往畫面右上方移動 12 4:26:26 告訴人從畫面上方中間出現往人群方向走去之後所有人皆消失在畫面中 13 4:26:47 呂夢霖與一白方男子、邱明鴻出現於對面馬路上,呂夢霖遭該二人毆打在地 14 4:26:51 二人停止毆打呂夢霖呂夢霖起身站在原處,邱明鴻則走到A車副駕駛座上車 15 4:27:22 其他人陸續從畫面右上角出現 16 4:27:37 張嘉仁走回A車副駕駛座後方上車(此時告訴人與陳冠丞站在A車後方) 17 4:27:45 A車駛離,告訴人與陳冠丞朝本案車輛走去 18 4:27:50 本案車輛向左迴轉後消失與畫面 19 4:27:55 告訴人與陳冠丞從馬路分向線處跑回人行道上 20 4:28:00 告訴人與陳冠丞又從人行道走出衝向本案車輛,朱嘉慶亦往本案車輛方向走去 21 4:28:06 本案車輛開始向左迴轉,告訴人、陳冠丞朱嘉慶回頭往人行道處奔跑 22 4:28:07 告訴人要跑上人行道時跌倒在地隨即遭本案車輛撞擊,本案車輛於4:28:9,撞上公車站牌,本案車輛右前輪亦衝上人行道 23 4:28:10 本案車輛倒車,陳冠丞衝向本案車輛搥打本案車輛,廖國廷亦持椅子攻擊本案車輛 24 4:28:17 本案車輛向左迴正後駛離,之後陳冠丞廖國廷李俊銘將告訴人扶上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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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