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67號
PCDM,111,聲,3667,202301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6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欣宏




現於法務部○○○○○○○○○○○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1年度執字第10691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欣宏於民國111 年11月3日起至111年12月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又因涉犯 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 4518號判決駁回等情。聲明異議人必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當日釋放前收受臨時執行指揮書(乙種),並於發監執行七日 內由原執行檢察官核發正式指揮書(甲種)接續指揮執行,然 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2月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當日前均 未收受乙種臨時指揮書,且直至111年12月15日才收受乙種 臨時指揮書及甲種正式執行指揮書,則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 2月9日起接續執行迄今屬違法執行拘禁,因認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訴字第1491號判決判處1年2月(3罪)、1年4月(2罪)、1年6月 (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2月(3罪)、1 年4月(2罪)、1年6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再經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執字第10691號案件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據以執行指揮(即新北地 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691號)之裁判,應係臺灣高等法院11 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則本案「諭知該裁



判之法院」應係係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如欲聲明異議,應 向係臺灣高等法院為之,本院對於聲明異議人此部分之聲明 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