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5264號
PCDM,111,簡,5264,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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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5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樹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樹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執行完畢釋放」記載之後補充「 ,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證據欄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㈣適用法條欄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如事 實欄所載之構成累犯前科紀錄,且與本案均為相同之施用毒 品案件,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 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 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除 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 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民國111年間先後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218號、111年度簡 字第30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現執行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猶不知悔悟 ,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 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 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



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 洗碗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621號
  被   告 莊樹安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樹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執行完畢釋 放。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 字第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24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7月2 3日20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 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11年7月23日20時許,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而為警 查獲,並經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樹安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 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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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