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183號
PCDM,111,簡,4183,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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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唐岳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撤緩偵續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唐岳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菸彈2件」更正為「菸彈2瓶」、第10行前段「16盒」後 補充「(每盒含有菸彈3瓶。詳如附表所示)」、第12行末 起「報單號碼:IZ12_RPT號」更正為「報單號碼:CX080P9J Q547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及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詢問筆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 過失而輸入禁藥,將危害不特定民眾之身體健康,且損及藥 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被告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之犯罪動 機、目的、輸入數量,及於網路購買之輸入手段,並其智識 程度、家境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查獲之偽藥或 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 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 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 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不得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 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 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 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扣案 如附表所示經抽驗完畢剩餘之物,皆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且依卷內資料並未經行 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 1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原本查扣數量 鑑驗數量 剩餘數量(應沒收) 鑑驗結果 1 RELX悅刻-霧化菸彈(綠豆冰棒)3% 7盒(1盒3瓶) 送驗6瓶,抽驗5瓶,餘1瓶 5盒1瓶 呈「Nicotine」陽性 2 RELX悅刻-霧化菸彈(醉愛藍莓)3% 4盒(1盒3瓶) 送驗6瓶,抽驗5瓶,餘1瓶 2盒1瓶 呈「Nicotine」陽性 3 RELX悅刻-霧化菸彈(輕柔煙草)3% 3盒(1盒3瓶) 送驗6瓶,抽驗5瓶,餘1瓶 1盒1瓶 呈「Nicotine」陽性 4 RELX悅刻-霧化菸彈(凍檸檬茶)3% 2盒(1盒3瓶) 送驗6瓶,抽驗5瓶,餘1瓶 1瓶 呈「Nicotine」陽性 5 RELX主機、菸彈套組(藍色蓋子) 9組(每組主機1個、菸彈2瓶) 送驗5瓶,抽驗4瓶,餘1瓶 主機9個、菸彈14個 呈「Nicotine」陽性 6 RELX主機、菸彈套組(橙色蓋子) 5組(每組主機1個、菸彈2瓶) 送驗5瓶,抽驗4瓶,餘1瓶 主機5個、菸彈6個 呈「Nicotine」陽性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續字第1號
  被   告 廖唐岳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             7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4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唐岳本應注意電子菸油等產品,若含有「NICOTINE(尼古 丁)」成分,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須經衛生福利部查 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 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不得任 意輸入,又依其智識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 意,於民國108年4月初某日,在淘寶網站上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大陸地區賣家,以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價格, 購買並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悅刻電子菸油換彈霧化 菸套裝」14組(每組含有菸彈2件及主機1件)及「RELX悅刻



霧化菸彈」16盒。嗣該賣家即委託不知情之仲賀國際物流有 限公司(下稱仲賀公司),於108年4月23日向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辦進口快遞物品1批(報單號碼:  IZ12_RPT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分提單分號:  00000000000號)報驗,而以此方式自國外輸入未經核准之 禁藥,旋於同日經臺北關人員發覺有異,經開箱查驗後扣得 上揭貨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唐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各1紙、涉案貨物採證照片12張、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15日FDA研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上 開電子電子霧化菸彈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魏 子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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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