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11年度,6號
PCDM,111,智訴,6,20230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沁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
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
取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沁沁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伍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趙沁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文字或圖案, 分別係由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 准註冊,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原起 訴書有漏載,補充於附表一)等商品,且如附表一所示專用 期限,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仍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起,接續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2樓、新北市○○區○○路00 號7樓等處所,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3萬元之價格,分 別向大陸廣東地區不詳貿易公司(微信帳號:七朗原品)進貨 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包包、飾品、鞋子、襪子及香水等 商品,再利用手機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其所經營拍賣帳號「 zqq_1010」蝦皮拍賣網站,以價格1,800元至3萬8,000元之 價格,分別張貼販售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仿冒包包、鞋子、 飾品等商品訊息,並標明所販售商品均為「國外正規註冊貿 易公司進口」、「專櫃真品」,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買家均誤 認上開商品為真品,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 價格向趙沁沁購買上開商品。嗣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法務專員許正昱上網瀏覽時發覺本案蝦皮網站,即以新臺幣 (下同)6,080元之價格訂購CHANEL名片夾1個(即附表四編號 七),送鑑定後結果為仿冒商標商品,遂報警處理,員警於 109年9月16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號 7樓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數量之物品,經送鑑定後



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又如附表二所示之買家經警方通知後到 案說明,並提供渠等購買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商品予警 方扣押,送鑑定後亦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二、案經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張煒承陳苡琳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趙沁沁本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 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認 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為使判決更為簡明,同時方便查考,有關卷號簡稱詳見卷宗 對照清單,合先敘明。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7 頁、第62頁),核與證人許正昱於警詢中(偵字卷㈠第71至7 5頁)、證人即被害人蔡亞潔於警詢中(見偵字卷㈠第109至1 17頁)、證人即告訴人張煒承陳苡琳於警詢及偵查中(見 偵字卷㈠第125至133頁、第139至149頁、偵字卷㈢第21至24頁 、第79至80頁)、證人即被害人游可麗、蘇意晴曹紘齊於 警詢及偵查中(見偵字卷㈠第181至189頁、第197至205頁、 第225至233頁、偵字卷㈢第37至40頁)之證述相符,並有「C hanel CF 卡夾 共六色 必入款」之蝦皮購物頁面、被告蝦 皮帳號「zqq_1010」交易紀錄、被告售出之「Chanel包包」 、「Chanel皮夾」、「Gucci鞋子」商品照片、被告與告訴 人陳苡琳蝦皮對話截圖、證人許正昱訂購「Chanel CF 卡 夾 共六色 必入款」之訂單紀錄及匯款證明、證人許正昱訂 購之商品照片、香奈兒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 告訴人蔡亞潔訂購「現貨 Chanel毛巾包 共六色 VIP專櫃贈 品」之訂單記錄、告訴人蔡亞潔訂購之商品照片、告訴人張 煒承訂購「現貨不用等 Chanel香奈兒 VIP 贈品」之訂單記 錄、被害人游可麗訂購「Chanel魚子醬三折短夾 現貨」、 「Chanel 化妝包」之訂單紀錄及商品頁面、被害人蘇意晴 訂購「Chanel胸針」、「Stuart Weitzman 特價 黑色皮面3 7&38可穿」之訂單紀錄及商品頁面、被告與被害人蘇意晴



蝦皮對話截圖、被害人曹紘齊訂購「現貨不用等 Chanel 香 奈兒VIP贈品毛巾包」之訂單記錄及商品頁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蝦皮賣場截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年8月28日保二(刑一)字第10 904711611號函暨被告蝦皮帳號「zqq_1010」之申請人資料 、交易清單、提款記錄、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224839240533號 函暨被告(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6日儲字第1090250957號函暨被 告(00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109 年聲搜字第1600號搜索票、被告手機之翻拍照片、查扣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一覽表、搜索現場照片、侵權市值一覽表、 固喜歡固喜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固歡喜固喜 公司之證明書、英商布拜里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 料、香奈兒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法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法商克莉絲汀 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美商喬曼尼公司之鑑定報告及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西班牙商羅威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明書暨Champion鑑 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埃爾梅斯國 際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伊芙聖羅蘭 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之鑑定報告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香奈兒公司之鑑定報 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之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在卷(見偵字卷㈠第43至44頁、第49至51頁、第53至5 5頁、第81至87頁、第89至91頁、第93至101頁、第121頁、 第123頁、第137至138頁、第193至195頁、第209至212頁、 第237至238頁、偵字卷㈡第5至13頁、第15至23頁、第25至33 頁、第45至53頁、第55至63頁、第75至83頁、第85至117頁 、第121至149頁、第151至159頁、第161頁、第163至179頁 、第181至187頁、第191至207頁、第209至213頁、第217至2 25頁、第241至255頁、第257至297頁、第303至305頁、第31 3至315頁、第321至323頁、第329至331頁、第335至351頁、 第357至367頁、第371至382頁、第393至427頁、第433至441 頁、第443至445頁、第449至456頁、偵字卷㈢第5頁)可佐, 另扣有如附表三、四所示商品為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下稱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商標 法第97條透過網路方式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 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
 ㈡被告自106年間起至109年9月16日止為警查獲之期間,陸續透 過網路方式販賣、陳列包含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行為,係持續進行未曾間斷,顯係基於單一侵害商標權之犯 意,侵害本案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該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提高本案不法內涵與罪責之「量」,但 乃屬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而 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即屬高度行為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 而不至過苛,而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認為應論以集合犯,應有 誤會。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商標法 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6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觀諸各買受人 購買時間、款式、價格均不相同,應認上開各罪間,均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 ,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 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 被告為謀私利,竟以網際網路之方式為詐欺取財、並以此方 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僅混淆廣大消費者認知,侵害社會 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同時侵害如附表一 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及潛在市場利益,損及我國致力 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詐得之財物價值非鉅,均已如附表 二編號二所示之告訴人及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二九、三一、 三六至四五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均已履行完畢,又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告訴人陳苡琳亦表示願意無條件與被 告和解,且不提告及不追究等情,有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 會調解筆錄、被害人張煒承所提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告訴人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羅威公司之刑事陳報



狀、和解契約書、保證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陳報 狀、承諾書、永豐銀行匯款水單、告訴人陳苡林偵訊筆錄及 傳真文件刊登報紙證明在卷(見調偵字第5頁、第7頁、偵字 卷㈢第80頁、第105至109頁、第121頁、第125頁、第129頁、 第133頁、第135頁、第137至141頁、第143頁、本院卷第41 頁、第75頁)可佐,見具悔悟之心,兼衡被告犯罪目的、動 機、手段及於本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家經 營粉絲專頁、月收入約3萬元,需扶養2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7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 刑。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且已與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 人及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二九、三一、三六至四五所示商標 權人達成調解,賠償超過其等受詐欺金額之損害,業如前述 ,被告於本院中供稱:伊承認自己的錯誤,以後不會再犯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被告歷此教訓,應足知警惕,本 院因認本案對於被告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 諭知緩刑3年。為期能使被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爰再依刑 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接受5場次之法治教 育,以勵自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倘被告未依檢察官指示, 而有違反上開應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 銷,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分別為被告犯行之用,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上 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如沒收之宣告在個案運用上有過苛之虞 者,法院仍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此亦為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所明定。又附表二所示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金額,雖 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人及 如附表一編號二八、二九、三一、三六至四五所示商標權人 ,分別以6,600元、2萬元、2萬元、5萬元、3萬元、4萬元達 成調解或和解,是就此部分被告所賠償告訴人之金額已逾本



案被告之犯罪所得,顯已達刑法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旨在貫徹 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 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之立法目的;若再宣告沒收 ,顯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範意 旨,就此部分,尚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詹啟章於本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卷宗對照清單
一、110年度偵字第36020號㈠卷,下稱偵字卷㈠。二、110年度偵字第36020號㈡卷,下稱偵字卷㈡。三、110年度偵字第36020號㈢卷,下稱偵字卷㈢。  三、111年度調偵字第285號卷,下稱調偵卷。四、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卷,下稱本院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文字或圖案 商標權人 商品 專用期限 一 00000000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衣服等 116年8月31日 二 00000000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書包等 116年8月31日 三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197頁所示紅色及綠色圖案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衣服等 115年3月31日 四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198頁所示GG圖案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化妝袋、衣服等 111年11月30日 五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199頁所示GG圖案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古龍水等、太陽眼鏡等 114年6月15日 六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01頁所示GG圖案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太陽眼鏡等 115年8月31日 七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03頁所示GUCCI圖案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書包等 118年4月30日 八 00000000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鞋等 118年5月15日 九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454頁所示圖案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皮大衣等 118年5月31日 十 00000000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 衣服等 117年2月29日 十一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22頁所示TB圖案 英商布拜里公司 衣服等 118年12月31日 十二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46頁所示雙C圖案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靴鞋等 113年1月15日 十三 00000000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靴鞋 115年9月30日 十四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48頁所示雙C圖案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靴鞋 117年3月31日 十五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49頁所示雙C圖案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書包等 112年12月31日 十六 00000000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皮帶等 115年9月30日 十七 00000000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皮帶等 115年9月30日 十八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51頁所示雙C圖案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皮包等 117年3月31日 十九 00000000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貴金屬仿造品 115年10月31日 二十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53頁所示雙C圖案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耳環等 117年3月31日 二一 00000000 BLEU DE CHANEL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9年10月31日 二二 00000000 CHANEL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9年1月31日 二三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261頁所示雙C圖案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9年1月31日 二四 00000000 N。5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1年11月30日 二五 00000000 COCO MADEMOISELLE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3年9月30日 二六 00000000 EAU TENDRE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9年9月15日 二七 00000000 CHANEL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0年8月31日 二八 00000000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等 119年4月30日 二九 00000000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皮袋等 111年7月31日 三十 00000000 JO MALONE 美商喬曼尼公司 香水等 119年11月30日 三一 00000000 LOEWE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香水等 116年9月15日 三二 00000000 Champion HBI品牌服裝公司 襪子等 119年5月31日 三三 00000000 CHAMPION HBI品牌服裝公司 靴鞋等 110年9月12日 三四 000000000 Champion U.S.A HBI品牌服裝公司 手提袋等 114年1月31日 三五 00000000 Champion HBI品牌服裝公司 鞋子等 114年3月31日 三六 00000000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香水等 116年12月15日 37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365頁所示H圖案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手錶等 117年9月15日 38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393頁所示LV圖案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衣服等 117年3月15日 39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395頁所示圖案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衣服等 114年11月15日 40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397頁所示圖案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衣服等 117年6月30日 41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399頁所示圖案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衣服等 117年1月15日 42 00000000 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衣服等 117年2月15日 43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403頁所示圖案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太陽眼鏡等 111年11月30日 44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405頁所示圖案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眼鏡等 114年5月15日 45 00000000 110偵36020卷第407頁所示V圖案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太陽眼鏡等 114年10月31日

附表二
編號 買家 時間 仿冒商標商品 價格 (新臺幣) 一 蔡亞潔 (不提告) 109年2月27日 CHANEL毛巾包1個 2,360元 二 張煒承 109年3月13日 仿冒CHANEL毛巾包2個 4,560元 三 陳苡琳 109年3月7日 仿冒CHANEL毛巾包2個 4,500元 四 曹紘齊 (不提告) 109年5月7日 仿冒CHANEL毛巾包1個 2,300元 五 游可麗 (不提告) 109年2月3日 仿冒CHANEL皮夾1個 8,560元 六 蘇意晴 (不提告) 106年12月26日 仿冒GUCCI鞋子1雙 9,900元
附表三
編號 物品 數量 一 LOEWE香水 8個 二 JOMALONE香水 13個 三 GUCCI包包 1個 四 GUCCI衣服 2件 五 GUCCI襪子 37雙 六 HERMES手環 1個 七 HERMES項鍊 1條 八 BUBERRY襪子 14雙 九 BUBERRY絲巾 1條 十 CHAMPION襪子 5雙 十一 CHANEL鞋子 3雙 十二 CHANEL包包 15個 十三 CHANEL化妝包 2個 十四 CHANEL耳環 2對 十五 CHANEL香水 42個 十六 DIOR包包 1個 十七 DIOR香水 26個 十八 LV鞋子 1雙 十九 LV襪子 5雙 二十 LV衣服 1件 二一 GUCCI扇子 4個
附表四
編號 物品 數量 買家 一 CHANEL毛巾包 1個 蔡亞潔 二 CHANEL毛巾包 2個 張煒承 三 CHANEL毛巾包 1個 陳苡琳 四 CHANEL毛巾包 1個 曹紘齊 五 CHANEL皮夾 1個 游可麗 六 GUCCI鞋子 1雙 蘇意晴 七 CHANEL皮夾 1個 許正昱

1/1頁


參考資料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班牙商羅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