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建儒
居新北市○○區○○○街00號0樓(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112 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建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40、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緩刑4年,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 前即110年2月8日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9月27日確 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 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 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 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440、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於110年 12月28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110年2月8日犯運輸第 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 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0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1年9月 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 事,是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所受緩刑之宣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