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400號
PCDM,111,審交易,1400,202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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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269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清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 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 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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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