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298號
PCDM,111,審交易,1298,202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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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緯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0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緯銘於民國110年6月25日17時52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福 美街172巷往福美街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街000巷00 號前時,本應注意繞越違停車輛後,跨分向線行駛,右轉大 樓停車場應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注意右側車輛動態,而依當 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右側車輛動態, 且未顯示方向燈,貿然右轉入大樓停車場,適告訴人連曉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方向行駛於被告駕 駛之車輛右後方,見狀煞閃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 地,並受有左側肩膀擦挫傷、左側遠端鎖骨粉碎性閉鎖性骨 折、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暫時性記憶喪失、左手肘、左腳 踝、左額擦挫傷、髖部挫傷與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 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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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