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宸(原名林昇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聖宸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毒偵緝字第1259、第1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 ,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 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三、經查,被告因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9年 度毒聲字第114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而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前所犯,已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59號、第126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 ,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 所示之鑑定書及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 案物品係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 直接用以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 ,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犯行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109年6月2日23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228公園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4495公克、驗餘淨重0.4473公克)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60號 2 109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8公克、驗餘淨重0.679公克) 第二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3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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