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4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軟管参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8 9號被告林欣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軟管3 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
三、經查:被告林欣毅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24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1日以111年度 毒偵緝字第1489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扣案被告所持有之 軟管3個,經乙醇溶液沖洗檢驗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110毒偵802號卷第 18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 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