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596號
PCDM,111,單禁沒,1596,202301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宜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 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7號被告顏宜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 稽。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共毛重2.01公克)及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7月2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2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127-1、DAA6127-2)附卷足 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三、經查,被告顏宜修於110年7月4日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4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6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 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分析報告2份在卷足憑。依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分析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毛重:2.0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4911號卷第53頁) 2 吸食器1組(驗餘量:量微無法秤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4911號卷第54頁)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