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勤
選任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
具 保 人 陳韻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600號、第1601號、第2002號及第271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韻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易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訊問後諭知各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並由具 保人陳韻媗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將被 告釋放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被 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新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 、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張在卷可查(參見110年度偵字第1600 號卷第615頁至第619頁),然被告於111年11月28日、12月1 2日及12月23日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且具保人陳韻媗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此間 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到案,然被告迄今仍未到庭,且警方亦 未能拘獲被告等節,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2份、本院拘票及 拘提結果報告書及111年12月26日新北院賢刑君110訴378字 第64793號函在卷可參。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 執行或遭受羈押,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應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陳韻媗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