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曾淑維
陳岳文
陳美華
陳岳平
被 告 陳婉菲(原名陳茜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婉菲(原名陳茜妤,於民國111年3月8日更名)因 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陳曾淑維、 陳岳文、陳美華、陳岳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 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