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車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05號 編 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備考 001 李語宸即李淑美、張鈴賢、曾馨慧即張曾桃美 87年10月9日 87年11月17日 47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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