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鴻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60 002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84 003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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