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2號
CHDV,112,重訴,12,202301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吳麗仙
陳南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金額新台幣829萬724元 ),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嗣被告對該支付命令(111年司 促字第9369號)異議,視為起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 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3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後七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2670元(已扣除500元),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