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梁崇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士嘉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五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請具體表述被告究違反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何款事由?如何
論證:選務人員之行為=當選人之行為?
有無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