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0號
CHDV,112,司票,10,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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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王淑芬因與相對人曾志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淑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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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