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11號債 權 人 吳岳珍 上列債權人吳岳珍因與債務人黄佩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岳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係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因支票發票人為「伸益工業社 黄佩怡」,伸益工業社為合夥,黄佩怡為其負責人(即法定 代理人),故請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倘欲對「黄佩怡」請 求,請補正對黄佩怡請求之法律依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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