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10號
CHDV,112,司促,710,202301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債 權 人 吳岳珍
上列債權人吳岳珍因與債務人謝碧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岳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僅提出3張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
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因支票利息之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
,是請提出其餘9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