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10號債 權 人 吳岳珍 上列債權人吳岳珍因與債務人謝碧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岳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狀僅提出3張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 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因支票利息之請求應自退票日起算 ,是請提出其餘9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 審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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