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3號
CHDV,112,司促,593,202301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勝進
債 務 人 李沛蓉麒鍇美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593號 編號 尚 欠 金 額 (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迄 日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訖 日 001 21,500元 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6.41% 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002 446,500元 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 民國111年9月14日止 6.16% 無 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 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 6.29%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6.41%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